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書封 金融危機後證券化法制改革之研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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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融危機後證券化法制改革之研究

出版日期
2017/08/01
閱讀格式
PDF
書籍分類
學科分類
ISBN
9789869509152

本館館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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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券化於 1970 年代開始於美國發展,數十年來發展為成熟之金融商品。證券化如能妥善運用,可協助金融機構改善資產負債管理、分散降低資產風險、提高自有資本比率及經營績效,並增加金融機構籌措資金管道等功能,被認為是 20 世紀重要的金融創新。然而 2007 年美國次貸危機發生後,面臨嚴峻挑戰,各界認為證券化對次貸危機產生了推波助瀾、放大風險的效果,透過證券化之傳導,使「次級貸款」轉換成「次級債」,從美國本土延燒到海外,讓原本應由美國國內銀行或貸款機構承擔之次貸借款人信用風險,轉嫁由購買「次級債」之投資人承受,且投資人涵蓋全球各大型金融機構、避險基金、甚至政府國營企業,風險因而向全球擴散,造成 2008 年全球金融危機。

危機發生後,應記取教訓。檢視危機發生前的證券化發展歷史,在 1990 年末期前三十年的期間,全球證券化市場的擴張,並未發生經濟上的崩潰,但在 2008 年金融危機發生前數年,證券化發行的方式有重大的改變,許多證券化參與者受不當誘因驅使,變得糾纏在強烈的「自我助長循環」(self-reinforcing circle),這個系統由四個要角所組成: 貸款創始機構、證券化中介機構、信評機構與投資人,在此背景下尚有伴隨者高度融通的貨幣政策,最終於系統性危機中達到高峰,就此而言,證券化並非危機的主因,而是一系列管道擴張了過度的行為,將來改革的措施,應著眼於涉入證券化價值鏈(Securitization Value Chain) 的各個要角,而證券化改革的目標,在於保留證券化的利益,去除或緩和對長期金融穩定的風險。

危機後國際組織與歐美主要國家探討證券化之缺失,可歸納為三項:一、不當的誘因機制與利益衝突;二、透明度與投資人保護的不足; 三、信用評等制度失靈。為解決上述問題,證券化法制的改革方向,包括:一、導正證券化的誘因機制以及調和利益衝突;二、強化證券化的透明度以及投資人保護;三、信評機構的改革。本論文即分別就上述問題進行分析與研究,並對我國證券化法制提出檢討與改進,最後作出結論與建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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